加沙:永不再来是现在——对军事干预的绝望呼吁 “种族灭绝罪不仅是针对一个民族的罪行——它是对人类的罪行。” 联合国秘书长,2004年 加沙的局势已达到一个临界点,在此情况下,军事干预不仅在法律上被允许,而且根据国际法是必须的。以色列持续的封锁和军事行动造成了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国际法院(ICJ)指出了种族灭绝的“合理风险”。外交、制裁和法律裁决未能改变以色列的行为,使军事干预成为防止进一步暴行的唯一可行选择。这一论点基于以色列在国际人道法(IHL)下的义务、ICJ的裁决、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集体自卫权、保护责任(R2P)原则以及加沙领海的法律地位。尽管以色列及其盟友——美国、英国和德国——会谴责此类行动,但俄罗斯和中国的支持,结合ICJ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提供了一条坚实的法律和地缘政治途径。 以色列作为占领国的义务 作为加沙的占领国,以色列受1949年第四日内瓦公约的约束,该公约规定了保护平民的具体义务。公约第55条规定: “在可用的最大范围内,占领国负有确保向居民提供食品和医疗物资的义务;特别是,如果被占领地区的资源不足,应引入必要的食品、医疗物资和其他物品。” 以色列的封锁限制了食品、医疗物资和必需品的供应,违反了这一义务。在143天的围困后,加沙已耗尽所有储备,目前处于IPC第4阶段(紧急情况)/第5阶段(灾难性饥荒)。以色列未能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要求允许人道主义援助,为恢复准入和保护平民的干预提供了根本性依据。 公约下的种族灭绝:通过生活条件故意破坏 1948年种族灭绝公约第II条c款将种族灭绝定义为: “故意对群体施加旨在导致其全部或部分物理毁灭的生活条件。” 以色列143天的围困、禁止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UNRWA)活动以及依赖GHF致命的援助分发系统是这一行为的例证。在分发点有1,021人死亡和6,511人受伤,以及2025年7月20日以色列国防军对世界粮食计划署车队的袭击——造成94人死亡和150人受伤——显示了阻碍生存的意图。IPC第5阶段饥荒的不可逆转损害,特别是对儿童,凸显了这些条件的种族灭绝性质。 ICJ要求人道主义援助的临时措施 在南非诉以色列(2024年)案中,ICJ针对南非根据种族灭绝公约提出的请求发布了临时措施,认定由于以色列的军事行动和封锁,加沙存在种族灭绝的“合理风险”。法院命令以色列: “采取一切在其权力范围内的措施,防止实施《公约》第II条范围内的所有行为”并“允许提供急需的基本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 以色列持续限制援助和升级军事行动表明其未能遵守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措施。这种不服从为军事干预以执行ICJ裁决和确保人道主义准入提供了法律依据。 拉格兰德判决:临时措施具有约束力 ICJ临时措施的约束性质在拉格兰德(德国诉美国,2001年)案中确立,法院裁定: “法院指明的临时措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色列未能遵守2024年的临时措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拉格兰德先例强调,国家不能无后果地忽视ICJ的命令,这为军事干预以确保合规和保护加沙居民提供了正当理由。 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 ICJ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2007年)案的裁决对国家施加了明确的义务,要求其在意识到严重种族灭绝风险时采取行动。法院裁定: “一个国家……有义务在可能范围内使用一切合理可用的手段防止种族灭绝,当其得知存在严重的种族灭绝风险时。” ICJ在加沙认定种族灭绝“合理风险”激活了这一义务。当非军事措施——外交、制裁和法律程序——失败时,军事干预成为防止种族灭绝的合法且必要的步骤,正如波斯尼亚判决所要求的。 联合国宪章第51条:集体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认了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包括集体自卫权,并规定: “本宪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对联合国会员国发生武装攻击时的个体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直到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项权利不限于联合国会员国,也不受宪章其他条款的限制。以色列的封锁和军事行动对加沙居民构成了持续的武装攻击。这项权利的固有性质允许国家在集体自卫中采取行动,即使没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的批准,特别是在安理会被美国的否决权瘫痪时。这为军事干预以击退以色列的行动和保护平民提供了法律途径。 巴勒斯坦的承认:加强第51条 巴勒斯坦的地位加强了集体自卫的论点。巴勒斯坦被140多个国家承认,并于2012年被联合国大会(第67/19号决议)授予非会员观察员国地位,享有广泛但不完全的国际承认。国际法缺乏关于国家地位的明确规则,根据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列出了领土、人口、政府和对外关系能力等标准。巴勒斯坦的承认将其确立为受攻击的合法实体,允许其他国家,特别是在考虑以色列对加沙的非法行动时,代表巴勒斯坦援引第51条下的集体自卫权。 保护责任(R2P):行动的授权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认可的R2P原则为干预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它概述了三个支柱: - 支柱一:“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侵害。” - 支柱二:“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和协助各个国家履行这一责任。” - 支柱三:“如果一个国家明显未能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准备采取适当的集体行动。” 作为占领国,以色列未能保护加沙居民(支柱一)。通过外交和制裁的国际努力被阻挠或无效(支柱二),激活了支柱三,其中包括当一个国家明显未能保护其人民时,军事干预是合法的回应。鉴于安全理事会的瘫痪,国家有权根据R2P集体行动。 加沙领海:恢复巴勒斯坦权利 以色列不声称加沙为其领土,这对加沙领海军事干预的合法性有重大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条规定: “沿海国的主权延伸至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覆盖一片毗邻的海洋,称为领海。” 由于以色列不声称对加沙拥有主权,它没有控制加沙领海(最远12海里)或在其上实施封锁的法律依据。ICJ 2024年的咨询意见宣布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领土的占领非法,进一步削弱了其控制加沙水域的主张。军事干预以打破封锁并运送人道主义援助不是对以色列的领土侵略,因为它不挑战合法的领土主张。相反,它根据国际法恢复巴勒斯坦对其领海的权利,免于根据保护领土完整性的条款需要安全理事会的批准。 马德林事件:为种族灭绝服务的海盗行为 以色列通过饥饿迫使加沙屈服的意图最明显的表现之一发生在远离其海岸的地方。以色列海军拦截了马德林,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自由舰队船只,运送人道主义援助,距离海岸超过160海里——完全在国际水域。船上有十二名平民活动家,包括格蕾塔·桑伯格和法国欧洲议会议员里马·哈桑。 以色列部队强行登船,拘留了活动家,并没收了所有援助——这一行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01条被认定为海盗行为: “由私人船只的船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实施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拘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在公海上对另一船只实施。” 这一侵略行为并非孤立事件——它是以色列阻止所有人道主义援助的明确声明,即使来自国际认可的船只在 neutral 水域。马德林的劫持不仅违反了国际海事法,而且进一步证明了封锁的真正目标:剥夺加沙200万居民获得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 通过攻击远离其宣称管辖权的人道主义努力,以色列暴露了封锁不是安全措施,而是饥饿和恐吓的运动。这一事件强调了军事干预的迫切需要,以恢复巴勒斯坦的海洋权利并确保拯救生命的援助安全送达。 地缘政治支持和法律策略 任何旨在打破以色列对加沙封锁的军事干预都将面临来自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强烈政治反对。这些国家一贯捍卫以色列的行动并在联合国阻止问责措施。然而,全球潮流正在转变。加沙危机的严重性——以及以色列对国际法的公然挑战——为新的国家联盟采取行动创造了空间。 俄罗斯和中国,虽然不太可能领导军事努力,但公开谴责了以色列的封锁并在国际论坛上支持巴勒斯坦权利。两者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拥有否决权,可以阻止任何旨在将人道主义干预定为犯罪的决议。这反映了美国在过去21个月为以色列提供的相同政治保护。地缘政治先例是明确的:否决权被用来保护盟友,而不是执行公正的正义。 进行干预的国家可能面临法律挑战,包括试图将此类行动描绘为非法侵略的努力。然而,干预的法律依据——基于ICJ的临时措施、种族灭绝公约和保护责任(R2P)原则——使这些挑战显得薄弱且缺乏说服力。ICJ已经认定加沙存在“种族灭绝的合理风险”并命令以色列允许人道主义援助。旨在执行这一授权的干预不是违反国际法——它是对国际法的履行。 此外,ICJ对以色列的持续种族灭绝诉讼很可能会确认种族灭绝公约的严重违反,进一步合法化任何旨在制止大规模暴行和恢复人道主义准入的干预。现在采取行动的国家不仅将站在历史的正确一边——他们也将站在法律的正确一边。 结论:法律与道德的必要性 国际法要求在种族灭绝威胁真实存在时采取行动——在加沙,这一威胁已不再是理论上的。以色列的封锁违反了第四日内瓦公约,并公然违抗ICJ具有约束力的临时措施,为立即军事干预提供了多个重叠的法律依据。 美国利用其否决权保护以色列免受问责。现在,俄罗斯和中国——两者都是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可以通过保护任何人道主义联盟免受安全理事会的报复来回报这一恩惠。ICJ的临时措施和正在进行的种族灭绝案件的可能结果提供了合法化和追溯性证明干预以执行国际法和拯救生命的法律框架。 在采取行动前等待最终的种族灭绝裁决,就像要求消防员在房屋燃烧时等待纵火报告。 对加沙的许多人来说,已经太晚了。但最糟糕的情况仍可避免——只要少数国家以勇气、决心和清晰的良知采取行动。 现在不是发表更多声明的时候。现在是船只、车队、保护的时候。 现在是打破封锁的时候。